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加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街。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安某某在**农场住房北侧约500米处的树林中(黑龙江省多布库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自家油锯伐倒根径6至44厘米不等鲜桦树、柞树共计31株,安某某开车将盗伐的林木拉回农场,用于烧柴使用。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伐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多布库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盗伐白桦树和柞树共计31株,总立木蓄积为4.0243立方米,权属国有。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
经侦查,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加格达奇区林业局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到案。
综上,被告人安某某盗伐林木,合计总立木蓄积4.02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为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宜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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