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29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自治县**镇**村**路**。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4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安某甲窜至中山市**镇多次盗窃,盗得自行车共计4辆(均无法核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安某甲窜至**镇某某巷**食店出租屋,盗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金兰鸟牌白色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安某甲窜至**镇**小学后面**公寓一楼停车库,盗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折叠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1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安某甲窜至**镇**仓库门口,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凤凰牌黑色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安某甲窜至**镇**路**号**出租屋一楼停车间,盗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比步牌黑红色自行车1辆后逃离现场。
5、2019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安某甲再次窜至**镇**小学后面**公寓一楼停车库准备实施盗窃时,因所有自行车都上锁而未能得逞,被房东谢某某发现后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第5次盗窃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甲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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