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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安某某,性别:**,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9********,**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2019年8月16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10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层车库,见被害人梅某某停放于上址331号停车位车牌号为浙******红色尚酷牌轿车车门虚掩,开门进入车内,在车辆中央扶手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6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安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10月22日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16日7时4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本区南翔镇槎溪路788弄地下二层停车库331号车位,牌号为浙******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至9000元及两张面值500元的联华OK卡被盗。

2. 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情况。

3.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盗车辆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4. 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安某某在案发地附近的行动轨迹。

5. 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安某某的到案经过。

6. 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安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7. 被告人安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202118

附件:

    1. 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

4.《认罪认罚具结书》2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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