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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94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在被害人强某某位于江油市**小区**栋**单元**号留宿时,强某某因上班先行离开。安某某想到无钱归还到期网贷,便从强某某卧室衣柜抽屉中盗走黄色金属项链一根、黄色金属戒指一枚、黄色金属吊坠一个和银色金属戒指一枚。作案后,安某某将以上物品分别销赃给何某甲和何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254元。6月7日,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赔偿强某某损失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安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3册21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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