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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8********,彝族,文盲,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在本市五华区**村**巷“***”KTV前台,被告人安某某趁无人之际,盗窃了公民曹某某的小米红米NOTE5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及华为麦芒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90元)以及800元现金,携赃潜逃。

2、2019年10月26日18时30分许,在本市五华区**村一手机店内,被告人安某某趁人不备,盗窃了公民兰某某全新待售的OPPOREN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OPPORENO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携赃潜逃。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公园附近“****”酒吧内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缴获被盗四部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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