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自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多次在武陟县**庄园、**苑、**苑、**公园、**区等小区实施盗窃。其中能明确找到被盗窃的家户和被害人的有八次,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222元,分别是:
1.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张某某安装在厨房的黑色“名气”牌燃气灶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2.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厨房内的黑色“老板” 牌燃气灶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
3.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王某某装修用的手电钻、曲线锯、水平仪、角磨锯等工具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67元
4.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庄园**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温某某放在厨房内的黑色“樱花” 牌燃气灶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
5.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层东户梁某某家,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客厅的“志邦”牌燃气灶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梁价值人民币1400元。
6.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苑**号楼**单元**层西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客厅内装修用的曲线锯,直钉枪,打孔器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
7.2018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毛某某的一把钢钉枪、两把直钉枪、两把码钉枪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37元。
8.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武陟县**办**社区**号楼西单元**楼东户,将被害人安某某放在客厅的“海尔”牌热水器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1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实施的多起盗窃案件群众未报警,被告人安某某也未能具体指认盗窃的家户。公安机关在该案件破获后,在被告人安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小区,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群众收集被盗案件线索,仍有部分被盗物品未找到被害人,也未对这部分被盗物品做价格鉴定,具体物品有:
阿诗丹顿牌燃气灶1台,美的牌燃气灶1台,公牛牌插座开关53个,意罗格朗牌开关49个,滑道7个;修边机1个,手电钻3个,手电钻充电式1个, 曲线锯3个,切割机1个,气钉枪15个,电线4卷,水龙头1个,水平仪5个,电锤3个,打磨机4个,卷尺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的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强
朱鑫花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