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路**号)。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安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哲琪和被害人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先后5次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唐某某位于本市江北新区南磷浴室内的房间,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24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推门进入上述房间,窃得唐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推门进入上述房间,窃得唐某某放在灰色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推门进入上述房间,窃得唐某某放在黑色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280元。
4.2019年10月、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推门进入上述房间,窃得唐某某放在黑色小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900元。
5.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趁唐某某夫妻外出之际,推门进入上述房间,窃得唐某某放在抽屉里的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4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安某某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若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若未赔偿,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检察官助理:王梦雪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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