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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害人田某某因其支付宝账号被锁定,便委托被告人安某某帮忙解锁并将账号及密码告诉给安某某。安某某解锁后谎称暂未解锁并先后多次秘密将账户内资金转走,截至2019年4月7日,安某某共计转账65000余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凤凰县城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田某某对安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2019年7月2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宿舍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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