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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4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园**号楼**单元**层一出租屋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手机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22500元通过扫二维码收款方式转入本人账户。涉案手机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其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东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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