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4********,汉族,小学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安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区**公园**区**号楼**室,通过翻窗方式由厨房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其曾受行政、刑事处罚并系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