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1********,彝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红荔一路**楼下楼梯口对出路边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669元。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和仓村**队**号**房内,将被害人安某乙的一台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89元。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白楼**队**号**房间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53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安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文化公园流溪河边的荔枝林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安某甲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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