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厂招聘中心伺机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此处的一个粉色行李箱盗走,箱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化妆品及衣服若干。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21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村**市场**住宿**房将被告人安某某捉获归案,缴获粉色行李箱一个、笔记本电报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3140.55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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