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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广场**座**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认定:201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石家庄市火车站西广场对面京广西街路西便道盗窃紫色X联盟雷霆王电动摩托车壹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行政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人员信息,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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