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2000********,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安某某联系、介绍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李某某、安某甲、刘某某共办理20套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卖给刘某甲,收取刘某甲给付的好处费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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