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县人,住陕西省**县**乡**村**组,2008年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蒲某某撬窗户一同进入**市**办**村**组村民许某某家中,安某某盗得金戒指两个,银手镯一只,销赃后获赃款2800元,蒲某某盗得马年纪念币一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蒲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安立明有期徒刑7个月;建议判处蒲林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渝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蒲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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