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等人盗窃案)_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镇**小区**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镇**桥**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镇**小区**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龚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与何某某、龚某某、周某乙(在逃)到贞丰县白层镇**村**公路旁,将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路边的2800余斤钢筋用周某乙、龚某某的车运走,次日安某某等人将盗窃得的钢筋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白腊收废品的闵某某后分赃。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6210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与周某乙在贞丰县珉谷街道**工地(小地名东门)马某某处盗窃挖机电瓶、炮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邓某某。经贞丰县发改局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2163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8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龚某某、周某乙在贞丰县者相镇董箐村董某某黄某某房屋内盗窃氧气瓶、摩托车铝壳、烧火铁炉等金属制品,以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邓某某。被盗财物不符合鉴定受理标准未能进行鉴定。

    4、2019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在贞丰县者相镇**村**井通向长田的马路上,盗走周某丙放在路边用于打井的柴油机、钻头、大扳手等设备,后以7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邓某某。经贞丰县发改局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5382元人民币。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在贞丰县小屯镇*冲至者相镇道路改造工程,盗走放在路边的32根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后以83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邓某某。经贞丰县发改局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2584元人民币。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9年9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贞丰县白层镇石板井山坡盗窃挖机电瓶两个、铲车电瓶两个,几天后又在贞丰县白层镇纳笑村路口盗窃挖机内柴油及挖机电瓶两个,盗窃电瓶共6个,柴油402升,价格为2594.86元。经贞丰县发改局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1344元人民币。被盗柴油及两个挖机电瓶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龚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安某某、龚某某、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李某甲、邓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龚某某、周某甲、邓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车辆贵E****2小型面包车一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