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5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固原市原州区**街道办公室原副主任,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彩琴,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固原市原州区**镇人民政府镇长,固原市原州区第三届人大代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蔺满元,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0********,汉族,大专文化,固原市原州区**乡人民政府林业站干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小鑫,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0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同年7月31日和9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固原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终结,于同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同年7月19日、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在固原市人民政府轻工产业园建设征地拆迁时,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河西侧荒地予以征收,该部分荒地系环境整治过程中,时任**乡政府负责人让海某某将河滩内倾倒的垃圾填埋后耕种收益。但海某某私自违规在填埋的土地上修建房屋。通过此次征地拆迁征收海某某耕地13.44亩,每亩18000元,补偿241920元,青苗13.44亩,每亩800元,补偿10752元;征收院外地3.13亩,补偿56340元;征收宅基地0.42亩,补偿300331元,以上共计补偿609343元;以海某某母亲马某某名下0.6亩宅基地置换房屋156㎡,价值445035.07元,合计补偿给海某某及其母亲补偿款1054378.07元。
此次轻工产业园建设用地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固原市轻工产业园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中应对土地承包合同、房产证、宅基地证进行审核,且明确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系此次征地拆迁工作中委托代理人、审核人,被告人蒋某某系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经办人,三被告人没有对土地承办合同、房产证、宅基地证件进行审核,对海某某在大营河河道环境治理中通过垃圾填埋形成的土地及该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绘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不属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及违法建造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共计补偿1054378.07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没有认真执行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属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不属补偿的土地及建筑物得到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应追究三被告人在此次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渎职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并写出了深刻的反思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固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损失1054378.0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戈
代理检察员:余忠全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连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调查卷宗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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