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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聚众斗殴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彝族,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因之前产生的矛盾纠纷,被告人安某某和付某某、张某甲(此二人在逃)等人相互邀约多人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在会泽县古城街道会泽客运站门口发生打架,张某甲先打了张某乙一嘴巴,张某乙欲持刀还击,被安某某、付某某和张某甲等人持钉耙和长刀追撵并打伤,致张某乙左肩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肘开放性损伤、左尺骨近端骨折。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社区戒毒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丙、卢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邀约他人并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安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锁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册、卷外材料4页、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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