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劳某某(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蒙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区**酒店超市门口聚餐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纠集各自朋友前来打架。劳某某纠集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已另案处理)来到现场,蒙某甲纠集蒙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双方先在**酒店旁边的一个巷子里赤手空拳相互斗殴,后各自离开。随后,蒙某甲与蒙某乙一同前往一家小店购买了菜刀三把及西瓜刀一把,并路遇前来寻找蒙某甲等人的劳某某一方四人。随后,蒙某甲、蒙某乙、李某某、黄某某各持一把刀具与持啤酒瓶的劳某某及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在**酒店旁边的***便利店门口再次发生冲突。期间,吴某某与劳某某被蒙某甲一方持刀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劳某某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蒙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录像光盘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劳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蒙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损伤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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