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群众,住湖滨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史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有编制的教师工作,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6万元、王某甲64万元。在二被害人多次催促时,二人又以事情正在办理为由长时间推脱,并提供有“三门峡市**局”印章的派遣证明、教师资格证、毕业证书等虚假证件,以骗取被害人信任。二人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史某某退还李某甲6.6万元,退还王某甲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还王某甲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安某某、史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银行转账凭证、收条、收款承诺书、承诺书、教师资格证、毕业证、派遣证明、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转账支票、领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贺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芳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安某某在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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