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末,被告人安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区**栋**单元**室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只拥有哈尔滨市道里区**二期70平方米房屋回购权的情况,虚构自己拥有该房产并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孙某某的事实,诈骗孙某某购房款和好处费共计30458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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