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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91********,汉族,大学本科,系山西**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郭某某(另案起诉)伙同他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厦**座**层成立山西**有限公司,招收销售人员销售字画类产品,培训专业话术,针对老年人群体以高收益、高回报、公司回购、可以上拍卖会增值等销售方式进行诈骗。郭某某担任**,由其低价购买字画类产品并核定出售价格,制定员工工资及所有人提成(是顾客购买金额的10%),对销售主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员工提供客户联系电话。

2018年8月被告人安某某到该公司担任**。之后以高收益、高回报、公司回购、可以上拍卖会增值等方式, 伙同高某某(另案起诉)向冯某某销售《雪之韵》10幅,每幅价格为3980元(一幅进价1000元、鉴定价值300元);《黄建南作品》1幅,价格为298000元(进价21000元、鉴定价值100元);《黄廷海作品》1幅,价格为180000元(进价16000元、鉴定价值250元)。被告人安某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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