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安某某在东莞市麻涌镇以合作开发游戏软件为借口,多次让被害人魏某某转账合计99904元投资款给其,安某某收到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魏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侦查。2020年4月22日、23日安某某分别归还20000元、5000元给魏某某。
2020年8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盛泰网吧抓获被告人安某某。破案后,剩余款项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微信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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