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诈骗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刑检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路西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庙后安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伪造其远房亲戚安某某的户口信息、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编造安向东在庙后安村有一处宅基地的事实,以安某某名义骗取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0815.20元。

2017年10月7日,安某某经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安某某已退回人民币1408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委托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关于庙后安村村民安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的报案材料;

(4)指认照片;

   (5)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139号、495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6)合村并城征迁补偿审批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粘贴单、平安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支出报账单、安占国出具的收据、庙后安村合村并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

(7)新郑市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

(8)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证明材料;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代理检察员:户畅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路**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