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0日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虚构自己为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可以为被害人孙某乙办理承包盐场的事实,获取孙某乙的信任,以跑关系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孙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99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9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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