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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河南省遂平县**家属院**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安某某从他人处购买观看“good”视频软件的激活码后,通过QQ和微信与李某某联系并多次向李某某销售激活码,销售金额1440元人民币。侦查机关在李某某购买的“good”视频软件中共随机提取到60部视频。经鉴定,该60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侦查人员拍摄的李某某、安某某手机照片、提取的微信、QQ个人资料及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从李某某手机软件中提取的淫秽视频、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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