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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1月8日被刑事立案,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在昆区黄河大街与昆河东路交叉路口处,一名叫史某某的男子在管道施工过程中死亡。经昆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调查组调查之后,被告人安某某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安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

6、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安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等,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8、书证,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谅解情况。

9、书证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家属赔偿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犯罪嫌疑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6640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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