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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7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定襄县**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安某某在北京十里河古玩市场购进象牙制品一件,并在太原市南宫古玩市场其经营的摊位销售。2019年7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南宫古玩市场被告人安某某经营的摊位上查获象牙制品一件。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所销售的象牙制品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89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玲玲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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