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某某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支,仍然非法持有射钉枪二支,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昌宁县**镇**村委会**山安某某承包的玉米地内查获安某某持有的射钉枪2支,射钉弹9颗。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安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枪支检材一、二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持有两支射钉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杨亚林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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