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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末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安某某以每克7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2次向尹某某出售麝香,共计48个。尹某某支付安某某购买麝香款人民币237380万元。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动植鉴字(2019)第56-1号】鉴定,2019-56-1号检材中的A1-A68号和A70-A88号检材均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麝科(Moschidae)麝(Moschus spp.)的麝香腺囊。

经认定,偶蹄目麝科麝的单价为24000元。

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到延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人员电子档案、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安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闵某某的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复印件、尹某某的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清单、尹某某家属申请精神病鉴定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闵某甲、尹某某、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非法出售麝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峰

检察官助理:金莉娜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公安卷4册;检查卷1 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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