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4********,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作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考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兰考县公安局小宋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安某某在其自家院内的菜园里种植大量的罂粟幼苗,出警民警在安某某在场下当场铲除。经清点,查明被告人安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832株。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物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铲除笔录等;2.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续证言证实安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证实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物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5.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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