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21时许,在献县**镇**村**砖厂院内,因拉砖排队问题,发生打架。砖厂门卫陈某某发现后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安某甲上前争抢被害人陈某某手机并对其厮打,安某乙、郑某某等人也一同上前围殴陈某某。同为砖厂门卫安某丙见陈某某被围殴,予以制止,与安某甲发生厮打,安某乙、郑某某等人又拳头巴掌殴打安某丙,过程中安某乙用砖拍中安某丙头部。经献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皮裂伤符合轻微伤标准,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标准;被害人安某丙头皮裂伤符合轻微伤标准,右侧小脑幕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轻伤二级标准 。
被告人安某甲、郑某某、安某乙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安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安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培培
附:
1.被告人安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乙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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