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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甲、安某乙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67********,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安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安某乙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安某丙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6604221034,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丁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安某丁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寇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寇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甲系赣榆渔1****号渔船船主。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安某甲纠集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驾乘赣榆渔15138号渔船从本市茅家港出发,行驶至E121°52'N32°19'黄海海域,使用禁用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俗称单拖网)捕捞水产品。次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在该海域捕捞作业时,被启东市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梭子蟹204.75公斤、饲料鱼670.5公斤、带鱼81.4公斤,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0885元。

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渔法鉴定检验报告、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水产品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兵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安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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