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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甲、李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338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室。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7年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楼**号。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由李某某冒充黑龙江****院**分院工作人员臧某某,以能给被害人杨某某配偶调动工作为由,于2013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饭店门口杨某某车内,骗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事后,安某甲分得赃款9,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家属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安某甲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文件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人杨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7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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