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路**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刑事速裁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婵娟
附:
1.被告人安某甲(150971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