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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被龙某甲、龙某乙送回其位于六枝特区**乡**村**组的家中,安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开山刀,持开山刀在其家附近的道路上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拦截(车载李某某),将刀架在王某某脖子上威胁、恐吓王某某。安某某被其母龙某丙拉走后,又持一把砖刀再次来到其家附近的道路上挥舞,欲拦截路过行驶的摩托车,未果后,砖刀被龙某丙抢仍在路边的菜地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昕

                                               检察官助理 甘佳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砖刀一把随案移送。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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