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初中,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8 日,**镇**村**组安某乙因怀疑同村村民安某丙砍伐了自己种的树,与安某丙发生纠纷。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丙之孙)得知后于当天晚上7 时许找安某乙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安某甲持木棍对安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安某乙左侧肩峰骨折,左侧8-10 肋骨骨折。2020年1月17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协议书、谅解意见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安某丁、安某戊、洪某某、户某某、赵某某、安某己、安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乙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