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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甲故意杀人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路**号,捕前暂住天津市,系流浪乞讨人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甲系被害人董某甲(男,殁年66岁)的二女婿,被害人董某乙、陈某甲系董某甲的三女、三女婿。1992年秋,安某甲带妻女随岳母来到岳母的老家山东济南,安某甲先后两次调戏妻子董某丙的表妹陈某乙,被董某丙发现后,安某甲怕被打独自乘火车回到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街道董某甲家中。1992年11月1日,陈某甲、董某乙来到董某甲家,晚上住在董某甲家西卧室,安某甲与董某甲住在东卧室。安某甲因怀疑董某丙有外遇而与董某甲发生争执,又恐在山东调戏陈某乙的事情败露,遂产生杀害董某甲及其家人的想法。次日凌晨2时许,安某甲到厨房拿来菜刀,用刀背猛击董某甲头部数下致董某甲当场死亡。安某甲将厨房的液化气罐搬出来,把液化气罐的软管通进西卧室,打开阀门,欲熏死陈某甲夫妻。陈某甲闻到气味,打开西卧室房门,安某甲持菜刀砍击陈某甲头顶部一刀后被陈某甲抱住,安某甲挣脱后掐董某乙的脖子,陈某甲过来与安某甲厮打在一起,在楼梯间内被邻居拉开,安某甲趁机逃离现场。经辽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董某甲头部系遭受他人以菜刀(刀背)重复性打击,致颅骨骨折,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安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信、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情况说明、发案报告、辽阳县中医院刘二堡分院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董某丙、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安某乙、梁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辽阳县公安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辽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持刀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荣军

                                   检察官助理:   丁子芸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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