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会理县公安局果元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线索,在会理县**村**组被告人安某甲家老房子里查获并扣押了安某甲爷爷(死亡)遗留给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安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梅
检察官:李友琼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住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家中,电话:1811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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