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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盗窃)(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非中共党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无前科,户籍地:**省**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省**县**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延长拘留至12月03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月初,犯罪嫌疑人安*到受害人马**开办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务工,主要负责该公司名下三个“魔域”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工作。20******日,犯罪嫌疑人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辞退,犯罪嫌疑人安*离职后便租车前往****市。因犯罪嫌疑人安*知晓在受害人公司上班时所负责的三个游戏账号及密码,便在网吧内登陆这三个账号,将三个账号内共计52万虚拟货币“魔石”交易到自己的游戏账号下,并以每3300“魔石”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犯罪嫌疑人安*盗窃的48.8万“魔石”价值人民币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马**的陈述;

3、证人叶**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安*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知晓其所负责的游戏登陆信息后,盗窃其曾经管理的游戏账号中魔石48.8万个,价值14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文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安*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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