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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诈骗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安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安某冒充定西市**所领导,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周某某的外甥安排工作的事实,以倒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安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323129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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