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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安某,女,1989年****日出生,证件号码W0189********,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佤邦邦康市****号(以上信息属被告人自报),孟连县******组,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驾驶一辆银色右舵丰田轿车(车牌号码WD.6***),到孟连县**镇**路边接了吴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又到**大队旁接了许某某、赵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之后扎某(未抓获)驾驶摩托车在前带路,被告人安某驾车拉乘吴某某、翟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赵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在后跟随,往**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镇**村**小寨路段时安某被公安民警查获,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吴某某、翟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赵某某、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安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中国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安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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