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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树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受贿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安树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公安局**分局某A派出所民警,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分局某B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花园*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花园*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树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受贿案由天津市红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并案,天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安树国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初至2016年10月,穆某某成立“**”等多家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形成以穆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孙某某等众多人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 “套路贷”方式有组织的进行犯罪活动。2018年9月,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30余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安树国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分局某B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予以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穆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上网追逃。被告人安树国发现该情况后,未采取任何工作措施,反而将被追逃的情况电话告知穆某某,为穆某某通风报信。

2、2016年9月13日,方某某向某B派出所报案称在办理小额贷款时被多人殴打、非法拘禁并被强占汽车等财物。被告人安树国了解相关案情后,明知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王某甲、孙某某等多人涉案,仍通过电话将案情全部告知穆某某,并为穆某某出谋划策,帮助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3、2016年10月8日,王某乙向某B派出所报案称在办理小额贷款时被多人殴打、非法拘禁并被强行抵押房产、被强占财物。被告人安树国了解相关案情后,明知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王某甲等多人涉案,仍通过电话将案情全部告知穆某某,并为穆某某出谋划策,意图不立案,帮助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二、受贿罪

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安树国利用担任某B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穆某某及其组织成员谋取利益,收受穆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250元,其中2016年3月至7月间,安树国以借给穆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10万元获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分三次收受穆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2016年5月,安树国收受穆某某给予的浪琴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1250元。

被告人安树国涉嫌犯罪的线索,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穆某某案件时发现,并移送有关部门。2018年10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一支队对安树国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告人安树国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浪琴手表等物证;2、安树国的任职文件、穆某某案的刑事判决书、穆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方某某案和王某乙案的立案材料及浪琴手表销售单等书证;3、证人穆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安树国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穆某某与安树国的通话录音;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树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安树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树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树国已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 静

                     检 察 员:林夏芳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安树国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在案的浪琴手表1块、皮毛上衣1件、手机2部及退缴的赃款250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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