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安次才让,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41991********,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县**乡**村**号。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次才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次才让在兰州市**区**路**小区内,趁夜深无人之际,以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2100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9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次才让在兰州市**区**路**小区内,趁夜深无人之际,以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盗窃,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工种粮票一张。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9年8月,被告人安次才让在兰州市**区**路124号**小区内,趁夜深无人之际,以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窃得被害人白某某放置在室内的华为MATE9(64G)一部,红色吊坠银色挂链一个,黄色手链一条,黄色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1元;被盗红色吊坠银色挂链价值人民币70元;被盗黄色手链价值人民币28元;被盗黄色项链价值人民币2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被告人安次才让入室盗窃6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白某某的陈述;2.证人熊某某、黄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安次才让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赃物照片;5.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6.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指认;8.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次才让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次才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洁
书记员:赵 菁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安次才让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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