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安红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邯郸市**区**村。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红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报告人安红超在邢台市邢台学院操场盗窃卢某某一加6手机一部,盗窃谷某某小米九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一加6手机价值1964元,小米9手机价值2102元。
2.2019年9月26日,报告人安红超在邯郸市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操场上盗窃朱某某华为畅想8手机一部,盗窃安某某OPPOA3手机一部,盗窃刘某某VIVOX2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畅想8手机价值600元,OPPOA3手机价值800元,VIVOX21手机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指认现场照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鉴定意见: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谷某某、朱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红超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红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红超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安红超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