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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顺明、安海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安顺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到秀山县城多次入室盗窃,安顺明负责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安海负责望风。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到秀山县**街道**大道**号**单元**被害人金某甲家,盗得现金2000元。同日,安顺明、安海到秀山县**街道**大道**号**单元**被害人覃某某家,盗得现金200余元及一瓶酒。安海分得500元。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到秀山县**街道**小区**幢**单元**被害人杨某某家,盗得四瓶五粮液、两瓶茅台、一瓶国窖酒和三条硬中华香烟,后以3500元价格销赃,安海分得500元。

3.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到秀山县**街道**街**市场**区**栋**楼被害人腾某某家,盗得一块韩国秀尔机械表、一块白色手表。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安顺明、安海被抓获归案,并从安顺明处扣押了现金991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乙、何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覃某某、杨某某、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顺明、安海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院认为,被告人安顺明、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顺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安海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顺明、安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顺明、安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安顺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泳霞

检察官助理:杨艳惠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安顺明、安海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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