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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东卫、刘山山等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宋东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山山,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6年11月,因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园**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东卫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山山、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间,靳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伙同被告人刘山山、宋东卫、颜某某,经预谋后,组成以靳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靳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幕后指挥,先由“键盘手”朱某某通过网络获取嫖娼人员信息,后朱某某将上述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发送给靳某某,再由靳某某将该信息发送给负责管理卖淫女的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等人,由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及靳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颜某某及白某某(已提起公诉)、赵某甲、赵某乙(均系未成年人)等卖淫女前往嫖娼人员商定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颜某某等卖淫女当场使用手机联系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及靳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及靳某某等人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等为由对嫖娼人员进行言语威胁,迫使嫖娼人员向被告人颜某某等卖淫女转账了事。卖淫及敲诈勒索所得赃款按约定比例分成。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作案40余起,获得赃款18余万元。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与靳某某、朱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在天津市北辰区**里**号向被害人刘某甲收取嫖资人民币600元并索取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宋东卫与靳某某、朱某某及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在天津市河东区**里**号向被害人刘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600元并索取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宋东卫与靳某某、朱某某及赵某乙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在天津市西青区红宝石快捷酒店向被害人张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并索取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宋东卫与靳某某、朱某某及赵某乙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在天津市河西区全季酒店向被害人郭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并索取人民币5800元。

5、2018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刘山山与靳某某、朱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在天津市和平区恒久电影主题酒店向被害人齐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600元并索取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宋东卫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投案;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刘山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山山、宋东卫、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伙同靳某某、朱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山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赵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东卫、刘山山、颜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补充材料23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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