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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丹丹盗窃案)(公开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丹丹,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捕前租住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丹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宋丹丹在威海市西钦村北街**号丛某甲租住处,盗窃丛某甲女士双肩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201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宋丹丹在威海市丹东路**号田兴电子厂二楼办公室内,盗窃丛某乙男士夹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3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3、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宋丹丹在威海市锦州路**号高某某租住处,盗窃黑色挎包和粉色钱包各一个,现金人民币3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被告人宋丹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丹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丹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丹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应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丹丹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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