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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乐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宋乐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17年12月22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9年5月31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乐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乐乐窜至龙马潭区关口加油站附近泸州市**道**段博创二手车门店,将韩某某停放在门外的一辆无牌灰色长安悦翔牌小轿车(车牌品牌:长安悦翔V3,车辆识别码:LS5A2BBR1EH023993,发动机号:E7VA020662,注册时间:2014年6月19日,发证时间2019年12月2日)采用电瓶搭火的方式盗走。当日晚21时许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金三角中国银行门口路边将被告人宋乐乐抓获,并挡获被盗窃车辆。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宋乐乐盗窃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蓝某某证言;被告人宋乐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乐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乐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乐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乐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被告人宋乐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乐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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