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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人兵贩卖毒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宋人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人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移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宋人兵在其居住的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三段282号2号楼1单元1405号房屋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并容留其在该处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宋人兵容留吸毒人员毛某某、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三段282号2号楼1单元1405号房屋内吸食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时吸毒人员王某某到该处找被告人宋人兵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因被告人宋人兵只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还没交易成功即被赶到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宋人兵身上搜出一黑色小包,内有4小包冰毒疑似物,分别净重0.81克、0.829克、0.663克和0.797克,并在该房屋内搜出自制吸毒工具2套。经检验,上述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人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人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人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人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人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人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人兵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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